執行目標與方法
本年度執行範圍將彙整各地方縣市政府辦理98年度「台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之「國土空間永續」競爭型及「鄉街整體振興」與「生態都市環境改善」之政策引導型補助計畫(截至98年9月底之執行成果報告)以及97年度「加強地方建設擴大內需方案」都市開發類型計畫。惟擴大內需方案因工程施作幾近完成,僅以抽查督導為主,不納入評鑑計分,整體評鑑考核仍以城鄉風貌計畫為主要對象。
98年度城鄉風貌專案管理中心以不同於以往的方式,創新規劃「98年度城鄉風貌補助計畫執行績效評鑑暨工程督導考核」機制,推動創新學習、自主管考與品質管控三軸並進的新模式,結合執行績效評鑑與工程查核督導兩大工作任務,設計二階段執行步驟,分為「委員現地考核評鑑」與「縣市自主管考評鑑」兩大階段執行。「委員現地考核評鑑」再細分為二部分,分別是「整體執行績效評鑑」與「工程品質督導考核」。而「縣市自主管考評鑑」則延續以往針對「準備、協商過程面向」、「團隊伙伴關係面向」以及「執行管考面向」、「工程品控管面向」四個面向自我分析與了解各縣市執行上的表現及進度,調查構面主要為縣市承辦單位、景觀總顧問、鄉鎮承辦單位,其他也包括中央主管機關營建署與城鄉風貌專管中心的評核調查。
一、 績效評鑑執行目標
- 就中央主管單位而言:
- 就各縣市執行績效評鑑暨工程考核,建立一個公開、客觀且共同學習的「各縣市年度城鄉風貌績效評鑑現地督導考核機制模式」。
- 訂立客觀且合理的績效評鑑現地督導考核方式與項目,評鑑重點在於「現地督導」特別重視工程品質與工期掌握,有別於以往過度重於行政上與預算執行之評鑑重點。
- 由內政部營建署、評鑑查核委員與城鄉風貌專案管理中心協商選出個案工程抽查,實地勘查評鑑了解縣市政府相關工程狀況。
- 依據評鑑考核結果選出98年度「鄉街整體振興」、「生態都市環境改善」政策引導型計畫、「國土空間永續」競爭型計畫以及97年度「加強地方建設擴大內需方案」都市開發類型計畫,等四項補助計畫執行優良與不佳之縣市。
- 依據評鑑結果選出本98年度「鄉街整體振興」、「生態都市環境改善」政策引導型計畫執行表現優良與不佳之縣市。全國25縣市依照縣市特性與地方配合款比例分為『都會型』、『鄉鎮型』、『偏遠及離島型』三大類型,分別評定出各類型執行績效與工程管控最優及最差之縣市。
- 「都會型」:其分類原則為地方政府配合款比例為30%的9個縣(市),包含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桃園縣、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與高雄市等9個直轄市、縣(市)。
- 「鄉鎮型」:其分類原則為不屬於都會型或偏遠離島型兩大範圍、或地方政府配合款比例為20%之縣(市),包含宜蘭縣、苗栗縣、新竹縣、台中縣、南投縣、彰化縣、嘉義縣、雲林縣、台南縣、高雄縣及屏東縣等11個縣。
- 「偏遠及離島型」:其分類原則為離島地區及交通不便捷之縣(市),包含台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以及連江縣等5個縣。
- 就中央主管單位而言:
- 透過績效評鑑的過程,除自行考核本年度自我縣市本年度執行情形,更可同時獲得實質的輔導與建議,以作為下年度執行城鄉風貌計畫時之改善目標。
- 進行各縣市於「準備、協商過程面向」、「團隊伙伴關係面向」以及「執行管考面向」、「工程品質控管面向」四個面向之自我管考與評核,藉由出98年度補助計畫績效評鑑成果報告,讓縣市政府對於98年年度成果進行檢視,以提升自我承載能力。
二、 績效評鑑執行方式與內容
98年度的績效評鑑制度將有別於過去96年度第一階段「縣市自主管考與評核」,與第二階段簡報評鑑方式,98年度之執行績效評鑑方式加入工程現地督導考核之新評鑑模式。工程督導查核評鑑成績將併入年終執行績效評鑑分數中,盼透過此評鑑機制以建立一個更公正、更客觀且共同學習的機會,據此評選出本年度執行積效優良與不佳之縣市。
(一) 98 年度績效評鑑之主要執行工作項目如下:
- 成立行政執行績效暨工程督導評鑑委員會
- 進行評鑑指標研擬修正與配分調整
- 召開督導評鑑說明會或督導評鑑委員會前會
- 進行第一階段評鑑工作-「委員現地評鑑考核」(包括評鑑縣市整體績效、工程實地督導考核)
- 進行第二階段評鑑工作-「縣市自主管考評鑑」
- 協助舉辦評鑑結果協商會議
- 提交98年度執行績效暨工程督導評鑑成果報告
- 協商建立縣市執行績效與工程查核評鑑獎懲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