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
May 14, 2022

102年度工程督導

102年度
May 14, 2022
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內授營署都字第1060803608號函訂定,自106年3月15日生效


  • 本要點依內政部臺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執行要點第5點規定訂之。
  • 為提升城鄉風貌計畫品質、預防工程缺失、督導工程進度以及抽查過去年度補助計畫維護管理情形,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稱本署)於計畫執行期間,應辦理年度整體執行績效、工程督導及維護管理等考核評鑑。
  • 有關考核評鑑之項目內容、辦理時程、評鑑方法及程序等事項,由本署另擬工作執行計畫。
  • 為辦理直轄市、縣(市)整體執行績效、工程督導及維護管理之考核評鑑,應設置考核評鑑小組。(以下稱本小組)
    考核評鑑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十人至十五人。
    考核評鑑小組委員之選任,必須具有都市設計、景觀、建築或土木工程等相關專業背景之學者專家擔任之。
    考核評鑑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署都市計畫組派兼。
    本小組內聘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住宿費。
  • 受考核評鑑對象應依附件所列項目建立評鑑資料彙整檔卷,以供考核評鑑小組委員參考;受考核評鑑之個案計畫,其執行機關或維護管理單位,應配合評鑑作業需要派員列席說明。
  • 評鑑成績評定及獎懲:
    1. 以各考核評鑑委員評分加總平均計算之;評鑑成績評定前二名者為特優,三至十一名者為優等,十二名至十九名者為中等,評鑑成績後三名者為待加強之縣市。總和平均結果有二位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
    2. 排名列為特優者給予以下獎勵:
      (a)當年度酌增補助額度。
      (b)相關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記功獎勵。
    3. 排名列為優等者給予相關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嘉獎獎勵。
    4. 連續二年名列待加強之縣市者,將以內政部首長函發其縣市首長敦促相關計畫之執行,並酌減下一年度補助比例。
  • 考核評鑑結果經考核評鑑小組會議決議通過後,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公布於本署網站。
  • 本署辦理考核評鑑作業所需之費用,由城鄉風貌計畫建設相關預算下勻支,並依相關作業規定支用。
  • 本作業要點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評鑑計畫

執行目標與方法

  營建署首先將彙整各地方縣市政府辦理 102 年度「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其中包含計畫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地方政府內部控管機制及計畫執行效益等工作項目,並分別研擬具體可供衡量指標,以辦理年度評鑑,據以推薦執行績優之縣市單位或個別計畫等。

  評鑑方式原則以現地督導考核及行政執行績效評鑑兩模式之方式辦理。此外,為落實本年度地方縣市管考與計畫執行效率,並與工程督導考核結果一併整合評分,以翻轉過往運作之本質與加強行政執行績效,透過現地考核評鑑以完成本年度的執行績效評估。

(一) 績效評鑑執行目標

102年度城鎮風貌執行績效評鑑延續101年度評鑑方式,針對「準備、協商過程」、「團隊伙伴關係」以及「執行管考」三個面向分析與了解各縣市執行上的表現,調查對象分別為縣市承辦單位、景觀總顧問。其評鑑模式更強調以學習性及創新性精神轉化城鎮風貌與社區營造,及基本的執行能力、控管能力、合作能力等之評量工作來進行。

102年度縣市執行行政績效評鑑之執行目標如下:


  1. 就中央主管單位而言:
    • 就各縣市行政執行績效,建立一個公開、客觀且共同學習的年度城鎮風貌績效評鑑機制模式。
    • 訂立客觀且合理的城鎮風貌執行績效評鑑方式與項目,評鑑重點在於行政與預算執行、規劃設計及工程品質等。
    • 依據績效評鑑結果選出本年度已完成規劃設計賡續辦理後續工程計畫執行或表現優良與不佳之縣市。
    • 評選102 年度「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之優良案例。
    • 研提協商評鑑成果縣市獎懲制度。

  2. 就各縣市政府而言:
    • 透過績效評鑑的過程,除自行考核本年度自我縣市本年度執行情形,更可同時獲得實質的輔導與建議,以作為下年度執行城鎮風貌計畫時之改善目標。
    • 各縣市進行「準備、協商過程」、「團隊伙伴關係」、「執行管考」以及「工程品質控管」等四個面向之自我管考與評核,以提升自我執行能力。

(二) 績效評鑑執行方式與內容

為使工程進度與計畫期程能符合營建署之期待,98年度之績效執行方式開始加入現地工程督導考核之評鑑方式,此部分成績將予以併入年終績效評鑑分數中,盼透過此評鑑機制以建立一個更公正、更客觀且共同學習的機會。

此外,為落實評鑑後之獎懲,以及對於成績落後者之後續追蹤輔導,本年度將參酌100年度評定績效研擬獎懲及追蹤輔導辦法,以收縣市績效評鑑之具體成效。

102 年度績效評鑑之主要執行工作項目如下:

  • 成立績效評鑑委員會。
  • 進行評鑑指標研擬修正與配分調整。
  • 召開評鑑說明會或執行座談會。
  • 進行第一階段評鑑工作-「縣市管考評鑑」、「縣市整體執行績效評鑑」。
  • 進行第二階段評鑑工作-「現地督導考核」。

延續過去評鑑方式,「縣市管考評鑑」主要在於了解本年度各縣市對於城鎮風貌執行過程中之績效表現,調查表包括:

  • 「縣市整體執行績效自評表」。
  • 「縣市整體執行績效景觀總顧問自評表」。
  • 「縣市政府行政作業及計畫執行評核表」。
  • 「縣市政府預算執行評核表」。

評鑑結果

依本部103年9月25日內授營署都字第1030810803號函賡續辦理。

本次102年度執行績效評鑑暨工程督導考核結果說明如下:

  1. 整體表現「特優」縣市:新竹市、宜蘭縣及嘉義市等3縣市。
  2. 整體表現「優等」縣市:金門縣、桃園縣、臺南市、新北市、屏東縣、臺中市、嘉義縣及澎湖縣等8縣市。
  3. 個案工程督導「前3名」縣市:新北市「樹林區公園景觀人文特色風貌改造工程」、連江縣「東莒64據點景觀營造計畫」及嘉義市「嘉義市南興公園整建工程」。
  4. 個案管理維護「前3名」縣市:新竹市「古輕便車道保存計畫」、屏東縣「青葉部落藝術街營造工程(僱工購料)」及屏東縣「屏東縣竹田鄉西勢國小校園景觀綠美化與社區通學步道景觀改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