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19 日內授營署都字第 1081058773 號函訂定,自 108 年 4月 19 日生效
執行目標與方法
本署首先將彙整各地方縣市政府辦理108 年度「城鎮之心工程計畫」。其中包含計畫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地方政府內部控管機制及計畫執行效益等工作項目,並分別研擬具體可供衡量指標,以辦理年度評鑑,據以推薦執行績優之縣市單位或個別計畫等。
評鑑方法包括「自主評鑑(由地方政府)」(提供委員參考)及「行政執行績效評鑑(由評鑑委員及外部行政單位考評)」。此外,為落實地方縣市管考與計畫執行效率,並補紙上作業之不足,本年度將繼續沿用現地考核,與上述兩評鑑結果一併整合,以完成全面性執行績效評估。
(一) 績效評鑑執行目標
108 年度城鎮之心執行績效評鑑參考107 年度城鎮之心評鑑方式,針對「準備、協商過程」、「團隊伙伴關係」以及「執行管考」三個面向分析與了解各縣市執行上的表現,調查對象分別為縣市承辦單位、景觀總顧問。評鑑模式強調中央與地方縣市政府兩方共同學習成長,以學習性及創新性精神轉化城鎮風貌與社區營造,及基本的執行能力、控管能力、合作能力等之評量工作來進行。
108年度縣市執行行政績效評鑑之執行目標如下:
(二) 績效評鑑執行方式與內容
為使工程進度與計畫期程能符合營建署之期待,98年度之績效執行方式開始加入現地工程督導考核之評鑑方式,此部分成績將予以併入年終績效評鑑分數中,盼透過此評鑑機制以建立一個更公正、更客觀且共同學習的機會。
此外,為落實評鑑後之獎懲,以及對於成績落後者之後續追蹤輔導,本年度將參酌過去年度評定績效研擬獎懲及追蹤輔導辦法,以收縣市績效評鑑之具體成效。
108 年度績效評鑑之主要執行工作項目如下:
延續過去評鑑方式,「縣市管考評鑑」主要在於了解本年度各縣市對於城鎮風貌執行過程中之績效表現,調查表包括:
執行績效評鑑主要將分為二個階段,第一階段為「縣市管考評鑑」及「縣市整體執行績效評鑑」,各佔績效評鑑總分的15%及35%;第二階段為「縣市現地督導考核」,佔績效評鑑總分的50%。(詳細表格及評分方式如附件)
依本部108年4月19日內授營署都字第1080805207號函頒「內政部補助地方政府『城鎮之心工程計畫』考核評鑑作業要點」暨109年10月5日內授營都字第1090817304號函續辦。
本次108年度執行績效評鑑暨工程督導考核結果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