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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公告
Apr 15, 2015

96年度「城鎮地貌改造-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申請補助作業須知

活動公告
Apr 15, 2015

壹、 辦理依據:

  • 一、行政院91年5月31日院臺經字第0910027907號函核定「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9、水與綠建設計畫-9.2、地貌改造與復育-9.2.5、城鎮地貌改造-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
  • 二、行政院94年8月24日院台建字第0940034072號函核定第二期(94-97年度)「城鎮地貌改造-創造臺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

貳、補助預算額度:

  • 本部營建署96年度獎補助費概算,含競爭型及政策引導型計匡列13億元。(以立法院審查通過額度為準)

參、申請補助單位:

  • 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申請補助統一窗口。

肆、申請期限: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下列受理截止日前(以公文發文日期為準),依規定將申請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營建署,逾期不予受理。
  • 一、「競爭型」補助:即日起至95年5月31日止。
  • 二、「政策引導型」補助:即日起至95年7月10日止。

伍、申請補助類型及申請原則:

  • 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申請補助統一窗口。

參、申請補助單位:

  • 本計畫96年度補助方式,分下列二大類型規劃辦理:
  • 一、「競爭型」補助:預定取3至5名為原則。
    • (一)計畫定位及補助範疇:
    • 「城鎮地貌改造」之「競爭型」補助計畫,其宗旨近似於「景觀設計大獎」,目的在鼓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發掘地方特殊之人為環境景觀、自然環境景觀及生活文化景觀資源潛力,並依據新世紀主流價值理念,結合優秀專業企劃團隊,經由擴大公共參與,摒除傳統工程建設之制式作法,積極思考以文化、品質及創意手法,提出環境永續經營管理計畫。該計畫訴求為較大規模尺度,並定位為地方城鎮地貌發展之重要指標性計畫。
    • (二)提案金額上限及規定: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提報一案參選為限,並應以96年底前可執行完成為基本前提,提報金額上限為1億元。如計畫規模及所需經費超過上開提報金額上限者,請依實際所需工作期程並切割適當工作項目,訂定分年分期計畫據以執行,其96年度以後之延續性計畫提案,得繼續參與爾後年度競爭性評比。
      參選提案應至少提出基本設計,進行比圖,將併同審查該規劃設計團隊之業績、能力等,俾確保規劃設計品質。
      參選提案須與規劃設計單位具有合約關係,並應附具合約書影本以資佐證,無合約關係者喪失參選資格。
    • (三)審查方式:
    • 由本部營建署邀請學者專家組成中央評審委員會,並預計邀請國內外專業人士參與評審。
      原則將採2階段審查:
    • (1)第1階段:由各地方政府環境景觀總顧問(無總顧問之縣(市)則由業務主管局(室)首長代表,環境景觀總顧問及業務主管局(室)首長均不得指派代理)與中央評審委員共同參與審查及投票,評選若干提案入圍第2階段複選。
    • (2)第2階段:由中央評審委員會就進入圍之提案進行複選。
      所有申請提案均一次採簡報方式進行審查,不辦理實勘,計畫實施地點現況得由申請單位視需要,於簡報時選擇以提供照片、幻燈片、影片、動畫、展板或模型等方式作輔助說明。
      預定95年6月辦理評選,有關中央評審委員名單、詳細審查作業規定及日程等,將於審查會前另行公開資訊。
    • (四)審查重點:
      • 是否提出良好基地規劃並表現出獨特創意性與前瞻性。
      • 整體計畫目標是否具有改造地方發展體質之企圖,並成為地方執政表現的重大行動。
      • 計畫內容或過程是否落實公共參與的特色。
      • 計畫是否呈現地方環境風貌的精神與特色。
      • 計畫內容及施作方式是否遵從生態原則。
      • 規劃設計是否呈現高品質的空間設計美學。
      • 計畫執行構想是否具備明確可行的經營管理方案。
      • 強調計畫花費少、效益大,並符政策引導型示範意義。
  • 二、「政策引導型」補助:
  • (一)優先補助項目:
    以位於都市計畫區、「觀光客倍增計畫」套裝旅遊路線經過地區,及依「景觀法」(草案)相關規定,進行下列示範改善項目者,為最優先補助對象:
    • 環境景觀總顧問計畫。
    • 景觀綱要計畫或「重點景觀區」之規劃。
    • 都市河川水岸簡易整理美化。
    • 各類都市公園、綠地等公共空間之環境整頓及簡易綠美化。
    • 都市計畫區車站站前廣場﹙配合台鐵新車站運動﹚修整或開闢。﹙以上第3至5項應具系統性之城鎮規劃思考﹚
    • 推動生態工法相關技術實驗計畫。
  • (二)提案金額上限及規定:
  • 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衡酌上開96年度編列補助概算額度,並參考以往年度受分配補助額度情形,務實提報申請補助計畫項目及總額,並排定優先順序,以利審查篩選,確定之補助項目及額度以本部營建署核定通知函為準。
    個案申請額度上限:環境景觀總顧問計畫200萬元;一般規劃設計案件200萬元;全縣(市)型景觀綱要計畫案件300萬元。工程案件應注重建設項目與品質之實用及耐久性,並考量日後管理維護成本負擔,其額度原則不予限制,惟各分項申請計畫均應以96年底前可執行完成為基本前提。
    申請計畫分為「規劃設計」類(A類)「工程」類(B類),應嚴格落實「先完成規劃設計再施作工程」規定,以利執行;申請補助工程者,應附具規劃設計成果報告。
  • (三)提案及評選原則:
  • 以不悖離「競爭型」補助之8項審查重點,並側重強調「設施減量」、「簡易綠美化」、「環境簡易整理修繕」、「生態工法」、「民眾參與」、「設計符合簡樸理性原則」及「經費(單價)相對最低」等政策引導方向。
  • (四)申請程序:
  • 申請提案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景觀總顧問協助組成審查委員會(府外專家學者至少3人出席)辦理初審通過後,始得提報,並請附具審查紀錄等文件。(未設置環境景觀總顧問者,比照上開原則之精神組成審查小組)
    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委員會審查完成後,應由該府環境景觀總顧問或審查委員會召集人核簽確認。
  • (五)預定審查作業方式及時程:
  • 95年度聘有環境景觀總顧問之縣(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其96年度申請提案原則將採「協商」方式,並由本部營建署於受理提案期間擇期辦理,有關協商注意事項及時程另行通知。
    其餘95年度未聘任環境景觀總顧問之縣(市)政府,其申請提案於截止受理後採「審查」方式辦理,審查時程另行通知。

陸、提案共通性要求

  • 「競爭型」及「政策引導型」提案,均應確實依照下列共通性要求事項辦理:
  • 一、各項申請提案,應以「提升實質空間環境品質與使用性能」及「創新規劃設計理念」為基本考量,並於申請計畫書敘明具體作法。
  • 二、申請施作工程案件者,必須依計畫內容及性質,自行訂定具體衡量指標(至少1項),並敘明預估計畫完成後之指標達成度,例如「提升綠覆率(%)」、「增加公園綠地(或開放空間)面積(㎡)」、「增加(或改善)人行徒步空間長度(m)或面積(㎡)」、「增加濕地(或生態池)面積(㎡)」、「增加透水鋪面面積(㎡)」、「減少不透水鋪面面積(㎡)」、「閒置空間(或建築物)再利用面積(㎡)」、「河川水岸簡易整理美化長度(m)或面積(㎡)」、「運用生態工法進行○○改造之長度(m)或面積(㎡)」等。其指標訂定之數量、創新性、合理性、達成度等,將列為評選申請計畫之重要依據。
  • 三、為確保計畫可行性,二大類型之申請計畫均應嚴格落實要求「應先完成當地居民共識協調(附具相關協調紀錄及證明文件)」及確定施作土地已取得或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文件(至少同意提供5年以上),方得同意補助。
  • 四、申請提案均應依照本部營建署通知協商或審查時程,由各地方政府代表會同環境景觀總顧問及相關規劃設計團隊等進行簡報。
  • 五、計畫書應確實敘明工程預定施作項目之面積(或長度),並參考下列單價標準估算所需工程經費:
    • (一)公園、廣場及簡易綠美化:1,200元∕㎡以下
    • (二)自行車道:1,400元∕㎡為原則(本單價係以2.5m寬,含一般高壓混凝土舖面、指示標誌、植栽及排水邊溝等項目估算)
    • (三)生態水池:2,000元∕㎡以下(屬結合既有埤塘、水圳設置者)
    • (四)人工濕地:3,000元∕㎡以下(屬新增闢者)
  • 六、申請招牌改善計畫者,為確保有突破性創意,申請計畫應以「已完成規劃設計之實質工程案件」為限,並依規定附具設計圖說作為審查依據,最高以補助50%為上限。

捌、申請提案應繳交文件

  • 一、「競爭型」提案部分:申請計畫書、相關設計書圖及必要附件,另附電腦檔案光碟5份。
  • 二、「政策引導型」提案部分:應依規定完成府內初審後,彙整備齊下列必要文件:
    • (一)申請計畫書:應督導各提案單位依初審意見修正計畫書完竣,送請環境景觀總顧問(或審查委員會召集人)審核確認並於封面簽章。
    • (二)初審紀錄。
    • (三)各申請計畫必要附件:依各申請計畫實際需要分別檢附。例如居民共識協調紀錄或證明文件;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工程細部設計圖等。
    • (四)94年度成果彙編:依本須知所訂基本格式據以彙整編輯。
    • (五)申請計畫書、94年度成果彙編及相關附件之電腦檔案請壓製成光碟5份。
  • 三、申請計畫書內容規定
  • (一)格式、份數:「競爭型」補助之計畫書以50頁為限;「政策引導型」補助之計畫書以25頁為限,以4直式橫書(由左至右),雙面印刷,左邊膠裝,各式15份(註:採協商方式者,其所需計畫書份數併同相關注意事項另行規定)。
  • (二)內容大綱:計畫書原則上請按下列大綱架構撰擬,惟細項表達方式及內容,可視計畫性質需要酌予調整。
    • 計畫摘要(不超過2頁)
    • 計畫緣起及目標
    • 執行團隊陣容:請敘明包括行政團隊、專業規劃設計團隊、社區市民團隊之組成。
    • 環境概述:
      • (1)計畫實施區位(請附圖說明)
      • (2)基地範圍及規模(請附圖說明,並確實註明長度或面積)
      • (3)現況條件分析(如:土地使用及景觀資源等現況條件之潛力、限制、課題與對策之分析等,並應檢附現況照片)
    • 「競爭型」:附可供繪製施工圖說之基本設計圖面5至8張(含環境區位圖、基地配置圖、主要設施之平、立、剖面及相關透視圖等)。
    • 「政策引導型」:規劃設計構想圖文。
    • 預定工作項目:請條列並詳述各項預定工作項目內容。
    • 整體實施步驟與流程:詳述計畫實施時程規劃(含分期分區執行計畫)。
    • 經費需求:列述各工作項目預估經費需求。總經費並應確實明列中央補助、地方自籌與民間捐贈贊助之分配比例。
    • 預期成果與效益:除一般性敘述外,應依本須知第陸之二規定,自行訂定具體衡量指標(至少1項),並敘明預估計畫完成後之指標達成度。(註:本項務必填報,不可省略)
    • 永續經營管理維護策略:說明計畫完成後之經營管理維護方案,包含財務、人力等來源。
    • 附錄
      • (1)94年度相關計畫執行成效概述(請檢附相關改造計畫過程及成果圖片等有關資料,作為評審地方政府執行能力之參考)
      • (2)聯絡名冊
  • 四、 94年度成果彙編內容規定
  • (一)格式、份數:採用A4直式橫書(由左至右),雙面印刷,左邊膠裝,乙式5份
  • (二)內容大綱:資料彙整截止時間以95年5月底為原則,請按下列大綱架構彙編,細項表達方式及內容,可視計畫性質需要酌予調整。
    • 94年度整體提案理念及特色概述。
    • 94年度核定補助計畫總表。(格式範例如附件)
    • 94年度執行成果概述:按「規劃設計類」及「工程類」分別逐案彙整,其內容項目如下:
      • (1)計畫名稱。
      • (2)經費額度:請說明中央補助款及地方配合款金額。
      • (3)執行期程:請說明個案執行起訖時間;如尚未完成者請說明預定完成期限及延遲原因。
      • (4)執行單位:請說明實際執行之行政單位、社區組織及受託單位等
      • (5)計畫地點:請依計畫性質敘明計畫所在鄉(鎮、市、區)、社區名稱及(規劃設計或工程施作)範圍面積、長度等必要資訊,並附位置圖。
      • (6)工作項目:請逐項列舉相關工作項目名稱及實施內容。工程類計畫並請敘明施作項目及數量(應含設施(或植栽)名稱、材質(或種類)及實際設置之數量、長度或面積)
      • (7)成果照片:規劃設計類計畫,請擇要附具規劃設計地點現況掃描彩色照片及所完成之主要成果圖面(以A4或A3紙張大小3張以內為原則);工程類計畫請以同一拍攝角度為原則,附具改造前、後對照之掃描彩色成果照片至少6組(共12張)(以A4紙張,每面各掃描前後對照照片3組(6張))。

玖、其他

  • 一、未依照本須知辦理者,不予受理審查。
  • 二、申請補助計畫務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單位申請補助之情事。如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計畫期程等均為近似雷同,並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而查核重複申請屬實者,計畫予以撤銷,且該實際執行單位停止補助本計畫1年。
  •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俾利聯絡。
  • 四、本部營建署聯絡人:都市計畫組三科,廖科長建順(電話:02-87712619,電子信箱: cs_liao@cpami.gov.tw );鄭技士元梅(電話:02-87712621,電子信箱: tiffany@cpami.gov.tw );張幫工程師(電話:02-87712620,電子信箱: ud931001@cpami.gov.tw );劉研究員文菁(電話:02-87712623,電子信箱: 22002@cpami.gov.tw )。傳真:02-87712624。
  • 五、本須知另登載於本署城鄉風貌計畫專屬網站。
  • 六、本須知未盡事宜,將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辦理。